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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添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添基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添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

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77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

四、經查:受刑人黃添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具狀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附表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附表編號4至6之罪刑,並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年度訴字第98、188、189、1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此亦有上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即附表所示7罪之刑加計總和之外部界限外,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受前揭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贓物                      │藏匿人犯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7 月4 日            │101 年3 月初某日          │101 年3 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        │年度偵字第7682、8484、9450│年度偵字第7682、8484、9450│
│            │                          │、16628 號                │、16628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40號      │102 年度交訴字第65號      │102 年度交訴字第6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 年11月30日            │102 年5 月20日            │102 年5 月20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340號      │102 年度交訴字第65號      │102 年度交訴字第65號      │
│決├────┼─────────────┼─────────────┼─────────────┤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24日            │102 年6 月17日            │102 年6 月17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1413│編號2 、3 之罪刑,前經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應執│
│            │1 號                      │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8513號)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101 年10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101 年10月11日            │101 年10月18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3040 、23289 、│年度偵字第23040 、23289 、│年度偵字第23040 、23289 、│
│            │25605 、25901 、25949 、26│25605 、25901 、25949 、26│25605 、25901 、25949 、26│
│            │977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5│977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5│977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5│
│            │56、3557、3558號          │56、3557、3558號          │56、3557、3558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
│實│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
│審│        │190 號                    │190 號                    │190 號                    │
│  ├────┼─────────────┼─────────────┼─────────────┤
│  │判決日期│102 年8 月22日            │102 年8 月22日            │102 年8 月22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
│決│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
│  │        │190 號                    │190 號                    │190 號                    │
│  ├────┼─────────────┼─────────────┼─────────────┤
│  │確定日期│102 年12月11日            │102 年12月11日            │102 年12月11日            │
├─┴────┼─────────────┴─────────────┴─────────────┤
│  備    註  │編號4 至6 之罪刑,前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190 │
│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4596號)                  │
└──────┴─────────────────────────────────────────┘
┌──────┬─────────────┬─────────────┬─────────────┐
│    編號    │            7.            │                          │                          │
├──────┼─────────────┼─────────────┼─────────────┤
│    罪名    │轉讓禁藥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                          │                          │
├──────┼─────────────┼─────────────┼─────────────┤
│  犯罪日期  │101 年9 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3040 、23289 、│                          │                          │
│            │25605 、25901 、25949 、26│                          │                          │
│            │977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5│                          │                          │
│            │56、3557、3558號          │                          │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                          │                          │
│實│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                          │                          │
│審│        │190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2 年8 月22日            │                          │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 案  號 │101 年度訴字第2984號、102 │                          │                          │
│決│        │年度訴字第98、188 、189 、│                          │                          │
│  │        │190 號                    │                          │                          │
│  ├────┼─────────────┼─────────────┼─────────────┤
│  │確定日期│102 年12月11日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4597│                          │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3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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