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弘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弘祐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弘祐因公共危險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弘祐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分經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476 號及102 年度訴字第222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 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 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陳弘祐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件在卷可憑,故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弘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公共危險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28日 │ 102年7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檢署 │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20348號 │ 102年度偵字第16982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交訴字第476號 │ 102年度訴字第222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12月30日 │ 103年1月28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交訴字第476號 │ 102年度訴字第222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月27日 │ 103年2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之案件 │ │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檢署 │ 臺灣臺中地檢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5416號 │ 103年度執字第377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