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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弘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弘祐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弘祐因公共危險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弘祐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分經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476 號及102 年度訴字第222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 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 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陳弘祐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件在卷可憑,故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弘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公共危險       │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28日     │     102年7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檢署    │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20348號 │ 102年度偵字第16982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交訴字第476號 │ 102年度訴字第222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12月30日    │     103年1月28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交訴字第476號 │ 102年度訴字第222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月27日     │     103年2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之案件          │                      │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檢署    │    臺灣臺中地檢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5416號  │ 103年度執字第377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6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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