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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上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上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上慶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部分,另經本院於103 年6 月16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20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尚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4日    │103年2月6日     │102 年11月8 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8021號   │偵字第6972號    │偵字第5192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豐簡字第 │103年度豐簡字第 │103年度豐簡字第 │
│實│        │59號            │171號           │18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2月27日    │103年4月9日     │103年4月16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豐簡字第 │103年度豐簡字第 │103年度豐簡字第 │
│判│        │59號            │171號           │183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3月31日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12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6069號    │執字第7411號    │執字第8440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2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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