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君明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103年度執字第8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君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邱君明因侵占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