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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1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憲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2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憲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憲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憲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得易│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訴)機關├────────┼────────┤刑處分 │ 備 註 ││號│ │ │ │年度案號│ 判 決 日 期 │ 判決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4月10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 ││ │防制條例│3月 │ │103年度 │103年度沙簡字第 │103年度沙簡字第 │金、得易│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324號 │324號 │服社會勞│ ││ │二級毒品│ │ │1011號 ├────────┼────────┤動 │ ││ │) │ │ │ │103年6月16日 │103年7月7日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4月1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 ││ │防制條例│3月 │ │103年度 │103年度沙簡字第 │103年度沙簡字第 │金、得易│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380號 │380號 │服社會勞│ ││ │二級毒品│ │ │1371號 ├────────┼────────┤動 │ ││ │) │ │ │ │103年7月31日 │103年8月26日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1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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