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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玉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忠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忠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忠烈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0月31日           │102年8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25428 號  │103 年度偵字第4898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3637號     │103年度簡字第24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月16日            │103年4月29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3637號     │103年度簡字第24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30日            │103年8月11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是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 年度執字第10490 號  │103 年度執字第13179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3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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