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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重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淨重柒點陸壹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重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非法持有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驗餘淨重為7.613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9月11日執行完畢予以釋放,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警方於103年1月27日下午4時5分許,在被告身上及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3號之居處扣得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7.6133公克)之情,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4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係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送驗物品    │檢品編號  │驗餘淨重  │
│號│            │          │          │
├─┼──────┼─────┼─────┤
│㈠│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  │0.2078公克│
├─┼──────┼─────┼─────┤
│㈡│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  │0.1202公克│
├─┼──────┼─────┼─────┤
│㈢│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  │0.0919公克│
├─┼──────┼─────┼─────┤
│㈣│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  │0.1934公克│
├─┼──────┼─────┼─────┤
│㈤│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  │0.1247公克│
├─┼──────┼─────┼─────┤
│㈥│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  │0.1251公克│
├─┼──────┼─────┼─────┤
│㈦│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  │3.7115公克│
├─┼──────┼─────┼─────┤
│㈧│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  │3.0387公克│
├─┼──────┼─────┼─────┤
│  │合計        │          │7.6133公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