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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聖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3 年度毒偵字第1386、1551號、103 年度觀執字第2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聖峰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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