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聖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3 年度毒偵字第1386、1551號、103 年度觀執字第2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聖峰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