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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暉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暉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羅暉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菁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27日或28日│102年7月30日      │102年10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44、2275號│偵字第2144、2275號│偵字第2942號      │
├─┬──────┼─────────┼─────────┼─────────┤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事│            │2504號            │2504號            │251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31日     │
├─┼──────┼─────────┼─────────┼─────────┤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決│            │2504號            │2504號            │251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536號        │字第1536號        │字第2548號        │
│                │(附表編號1至2號之│(附表編號1至2號之│                  │
│                │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                  │
│                │刑5月)           │刑5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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