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晋琿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至9「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張晋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晋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至9「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張晋輝」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