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白友峰
- 選任辯護人
- 林堡欽律師
- 被告
- 何宥村
劉子瑜(原名:劉孟璇)
楊昌興
廖孟儒
陳泳睿(原名:陳忠志)
葉濠銘
陳彥凱
吳振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 1 │原判決之原本│陳彥凱 男 22歲 │陳彥凱 男 23歲 │ │ │及其正本當事│ │ │ │ │人欄第34行 │ │ │ ├──┼──────┼───────────┼───────────┤ │ 2 │原判決之原本│白友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白友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1至6行 │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 │ 3 │原判決之原本│何宥村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何宥村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7至14行 │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4 │原判決之原本│劉子瑜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劉子瑜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15至20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 │ 5 │原判決之原本│楊昌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楊昌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21至28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6 │原判決之原本│廖孟儒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廖孟儒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29至34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共│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計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之物均沒收;上開得易服│ │ │ │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載│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 │ │ │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 │ │ │ │沒收。 │ ├──┼──────┼───────────┼───────────┤ │ 7 │原判決之原本│陳泳睿共同犯刑法第三百│陳泳睿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35至42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8 │原判決之原本│葉濠銘共同犯刑法第三百│葉濠銘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43至50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9 │原判決之原本│陳彥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陳彥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51至56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 │ 10 │原判決之原本│吳振雄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吳振雄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57至64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11 │原判決之原本│刑法第339條之4第3項、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 │ │及其正本理由│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1項第2款、第3款 │ │ │欄中四第7行 │ │ │ ├──┼──────┼───────────┼───────────┤ │ 12 │原判決之原本│刑法第339條之4第3項、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 │ │及其正本理由│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1項第2款、第3款 │ │ │欄中四、(一│ │ │ │ │)第15行 │ │ │ ├──┼──────┼───────────┼───────────┤ │ 13 │原判決之原本│並各定渠等應執行之刑 │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 │ │ │及其正本理由│ │規定,就被告何宥村、楊│ │ │欄中五、(一│ │昌興、廖孟儒、陳泳睿、│ │ │)第12行 │ │葉濠銘、吳振雄等6人得 │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各定│ │ │ │ │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 │ 14 │原判決之原本│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及其正本據上│第3款、第3項 │第3款、第2項 │ │ │論斷欄第2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