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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白友峰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告
何宥村

      劉子瑜(原名:劉孟璇)

      楊昌興

      廖孟儒

      陳泳睿(原名:陳忠志)

      葉濠銘

      陳彥凱

      吳振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 1  │原判決之原本│陳彥凱  男  22歲      │陳彥凱  男  23歲      │
│    │及其正本當事│                      │                      │
│    │人欄第34行  │                      │                      │
├──┼──────┼───────────┼───────────┤
│ 2  │原判決之原本│白友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白友峰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1至6行  │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
│ 3  │原判決之原本│何宥村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何宥村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7至14行 │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4  │原判決之原本│劉子瑜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劉子瑜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15至20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
│ 5  │原判決之原本│楊昌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楊昌興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21至28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6  │原判決之原本│廖孟儒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廖孟儒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29至34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共│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計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之物均沒收;上開得易服│
│    │            │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載│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
│    │            │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
│    │            │                      │沒收。                │
├──┼──────┼───────────┼───────────┤
│ 7  │原判決之原本│陳泳睿共同犯刑法第三百│陳泳睿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35至42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8  │原判決之原本│葉濠銘共同犯刑法第三百│葉濠銘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43至50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
│ 9  │原判決之原本│陳彥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陳彥凱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51至56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
│    │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共計拾玖罪,均累犯,各│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均│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
│    │            │均沒收。              │所載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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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原判決之原本│吳振雄共同犯刑法第三百│吳振雄共同犯刑法第三百│
│    │及其正本主文│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欄第57至64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
│    │            │沒收。又共同犯刑法第三│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
│    │            │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    │            │取財未遂罪,共計拾玖罪│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
│    │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載之物均沒收。又共同│
│    │            │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    │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    │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    │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未遂罪,共計拾玖罪,各│
│    │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
│    │            │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
│    │            │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上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
│    │            │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收。│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
│    │            │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    │            │                      │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    │            │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
│    │            │                      │案如附表三所載之物均沒│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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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原判決之原本│刑法第339條之4第3項、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
│    │及其正本理由│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1項第2款、第3款     │
│    │欄中四第7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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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原判決之原本│刑法第339條之4第3項、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
│    │及其正本理由│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1項第2款、第3款     │
│    │欄中四、(一│                      │                      │
│    │)第15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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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原判決之原本│並各定渠等應執行之刑  │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 │
│    │及其正本理由│                      │規定,就被告何宥村、楊│
│    │欄中五、(一│                      │昌興、廖孟儒、陳泳睿、│
│    │)第12行    │                      │葉濠銘、吳振雄等6人得 │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各定│
│    │            │                      │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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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原判決之原本│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及其正本據上│第3款、第3項          │第3款、第2項          │
│    │論斷欄第2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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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