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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憲堃
被告
陳泯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陳泯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泯瑋」,判決書第六頁之事實及理由欄「三」應更正為「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事實及理由欄

三、㈠第2行、㈣倒數第5行、倒數第3行、三、事實及理由欄四(原誤繕為三)第2行內關於被告陳泯瑋姓名,均誤繕為陳泯「偉」,與起訴書和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姓名不符,然不影響本院實質上審理之被告同一性,以及判決書第六頁事實及理由欄「三」,與前一段序號重複,應更正為「四」,均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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