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明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14號,民國103年1月20日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2行「第339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39條第1項、第3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2項之論罪法條「第339條第1項」漏未記載同條「第3項」,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鏗普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1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