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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6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加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6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業已載明「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然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6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為附件,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67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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