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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月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9807、15621 、16316 、20539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林月菊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八罪、附表二編號1 至26所示之二十六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附表二編號1 至2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 ⑴、3 、4 等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一編號1 ⑵、2 、5 、6 、7 及附表二編號1 、2 、4 、5 、6 、7 、9 、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4、26所示之二十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3 、8 、14、25所示之四罪,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月菊自民國89年3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29日止,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自101年11月間至103 年1 月29日止為前開公司展業大甲通訊處之業務襄理,負責業務拓展及保戶服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林月菊明知其向客戶收取之保險費為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應全數繳回國泰人壽公司,僅因自身財務困難,周轉不靈,竟於任職期間內,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在業務上代表國泰人壽代收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要保人被保險人」欄所示各投保客戶為自己或家人投保如「保單名稱」欄所示各保單之保費,其分別對各投保客戶於如「犯罪行為」欄所示之時、地收取保險費後,再於「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嗣因吳秀美一再要求林月菊出示附表一編號1 「保單名稱」欄所示保險之第二期至第六期保險費已繳納證明,林月菊竟另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附表一編號1 偽造文書之犯行。嗣因各保險人於102 、103 年間收受國泰人壽公司所寄發應繳交上揭保險第二期保險費之通知單,或於102 年12月間因聽聞林月菊之丈夫彭振琰因債務問題自殺驚覺有異,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查詢並追問林月菊,始悉上情。

(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26所示「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向表列之各客戶佯稱:投資高收益基金每月可配得固定高額利息,或購買儲蓄保險其願退佣等語,使表列之各客戶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取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交付「取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林月菊,林月菊遂於附表二編號6 至18、21、23、26收受款項後,即製給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 張予各被害人收受,且未將客戶填寫之要保書、申請書送交國泰人壽公司核保,而私下依約定按月自行匯款配息予附表二編號2、6 、8 至18、21所示被害人提供之帳戶,以瞞騙各該客戶。嗣因被害人遲未取得保險單、基金申購資料,或因聽聞林月菊之丈夫彭振琰因債務問題自殺驚覺有異,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查詢並追問林月菊,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月嬌、郭力萍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林詩珊告訴;吳秀美委由林靖斌告訴暨林源雄、林吳鳳、林菖富、李珮誼、李沛津、吳岳洲、賴麒全、賴柏銪、賴柏漢、賴怡妗(原名:巫賴桂香)、邱坤崑、邱耀毅及邱薰霈委由李慶松律師;紀枚均委由蔡瑞麒律師及李慶松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月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吳秀美、林詩珊、紀枚均、邱坤崑、林月嬌、郭力萍、林吳鳳、林源雄、林菖富、李珮誼、李沛津、吳岳洲、賴麒全、賴柏銪、賴柏漢、賴怡妗、巫振豪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㈠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保險單正本、保費明細表及批註欄影本、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查核說明、吳秀美所有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於101 年12月19日面額121 萬8000元之郵政國內匯款單;㈡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國泰人壽新添鑽年年終身保險保費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林詩珊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最近六次繳費紀錄查詢、查核說明、林詩珊所有兆豐商銀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被告親自書立之字條、被告之人事資料;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國泰人壽鑫添鑫終身壽險保險單封面及綜合保費明細表、國泰人壽公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紀枚均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被告所有上開外埔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台中商銀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紀枚均所有台中商銀神岡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㈣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等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保險單封面及綜合保費明細表、國泰人壽公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紀枚均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紀枚均所有神岡社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郵政國內匯款單;㈤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等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保險單封面及綜合保費明細表、國泰人壽公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邱坤崑君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保險單封面及綜合保費明細表、國泰人壽公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邱坤崑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許秀美所有大甲郵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邱坤崑所有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邱坤崑101 年7 月份、8 月份之薪資袋、邱坤崑101 年12月之薪資袋、邱坤崑所有外埔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邱坤崑之戶籍謄本;㈥102 年11月間面額10萬元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102 年11月25日面額68萬元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吳秀美所有上開大甲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被告親自書立之字條、被告於102 年12月8 日開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為78萬元之本票、聲明書、國泰人壽保戶申訴表;㈦林詩珊所有上開兆豐商銀大甲分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林詩珊所有外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交付款項明細表;㈧被告於102 年11月11日親筆書立之字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職務報告書;㈨林吳鳳所有外埔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申購人林吳鳳,金額32萬元);㈩林源雄所有外埔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各、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申購人林源雄,金額分別為50萬元、10萬元);林菖富之子林韋孜所有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林菖富所有外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申購人林菖富,金額30萬元)、被告親自書立之字據;李珮誼之子林韋孜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李珮誼之母李劉籐所有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李珮誼所有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李珮誼所有台中商銀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申購人均為李珮誼,申購日期分別為102 年7 月22日、同年7 月29日、同年8 月1 日、同年8 月28日、同年9 月3 日及同年9 月6 日,金額分別為70萬元、5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50萬元之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被告親自書立之字據;李沛津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李沛津所有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李沛津之母李劉藤所有外埔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申購人均為李沛津,申購日期分別為102 年7 月24日、同年9 月2 日、同年9 月5 日,金額分別為20萬元、20萬元、60萬元之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被告親自書立之字據;吳岳洲所有臺灣銀行臺中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保單號碼0000000000國泰鍾愛一生313 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號國泰人壽添采終身壽險保險單封面、前開二保單借款給付明細表;賴麒全所有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被告親自書立之字據、賴柏銪所有外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申購人為賴柏銪,申購日期為102 年9 月18日,金額為22萬元之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賴柏漢所有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台中商銀存款存摺取款憑條、被告親自書立之字據;申購人為賴怡妗(原名:巫賴桂香),申購日期為102 年9 月17日,金額為54萬3000元之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國泰鍾愛一生313 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 -000 0號國泰萬代福101 終身壽險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國泰萬代福211 終身壽險之給附明細表;紀枚均所有上開神岡社口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國泰人壽契約狀況一覽表,含保單號碼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保單已借金額情形、保單號碼00000000-00 號保險單封面及保費明細表;邱薰霈所有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許秀美所有上開大甲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申購人為許秀美,申購日期為101 年5 月22日,金額為10萬元之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申購人為邱薰霈,申購日期為101 年5月27日,金額為15萬元之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申購申請書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及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係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乃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之上限,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於被告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二)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文書罪,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利益,凡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已成立,至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則在所不問。又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與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相當,無論冒用自然人名義或法人名義,均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4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未經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授權,而擅自先以電腦設備繕打「保單號碼:0000000000一、自101 年12月18日起第2 年.3年.4年.5年.6年保費已繳納二、自101 年12月18日起滿週年日每年12月18日領12萬」等文字,列印後將之剪下黏貼在交由吳秀美收受之保險單之批註欄內,復自其他不詳之保險單之批註欄剪下「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單批註章」之印文,未經國泰人壽公司之同意,將該印文黏貼於載有前開文字之紙張空白處而盜用之,以此方式偽造完成冒用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名義所出具、表彰上揭保險自101 年12月18日起,第二期至第六期之保險費均已繳納等文義之私文書,被告復持以交付予吳秀美,顯已違背國泰人壽之意思表示,亦已破壞該收據之信用性,自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次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 號判例參照)。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侵占款項,雖表示先挪為己用後,嗣有陸續為紀枚均代繳到期保費合計60萬6960元,然此情縱令屬實,亦僅涉及計算民事賠償數額時是否予以扣除之問題,仍無解於已將所預收保費易持有為所有而成立侵占罪之認定。

(三)核被告就:⑴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盜用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⑵附表一編號2 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對各該不同編號所示之被害保戶侵占收取持有之款項,犯意各別,被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⑶附表二編號1 至2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對不同編號所示之被害保戶詐取錢財,犯意各別,被害法益不同,亦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從事保險業務,職稱襄理,卻利用收取保費或招攬業務機會,或將保費侵占入己,挪為他用,或伺機詐取錢財,獲取不法利益,被害人數眾多,且多數與被告有親戚或朋友關係,嚴重破壞雙方互信互賴基礎,所為誠屬不該;惟另考量被告並無不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本件係受高利借貸而周轉失靈,需錢孔急,犯罪動機尚有情由,非屬極度惡劣,而被害人吳秀美、林詩珊、郭力萍、林月嬌、林源雄、林菖富、李珮誼、李沛津、賴麒全、賴柏銪、巫振豪、賴怡妗、紀枚均、邱坤崑、邱耀毅均表示對被告刑度沒有意見,被告並曾與告訴人吳秀美、林詩珊調解,雖因後來無力償還未再支付,仍可見被告有努力彌補其行為所造成損害之意,及被告供陳目前打零工維生,先生因此自行結束生命,子女難以諒解,可見其付出代價不可謂不大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宣告刑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刑者,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即附表一編號1 ⑵、2 、5 、6 、7 及附表二編號1 、2 、4 、5 、6 、7 、9 、10、11、12、

13、15、16、17、18、19、20、21、22、23、24、26)、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即附表一編號1 ⑴、3 、4 )及拘役之刑(即附表二編號3 、8 、14、25),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至上開併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規定,二者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附予指明。

(二)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19 條規定,固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即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然該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為取信吳秀美而偽造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原本1 份,業據證人吳秀美之告訴代理人林靖斌於檢察官訊問時陳述已經被國泰人壽公司拿回去等語(103 年度偵字第9807號卷第11頁反面),既已交付國泰人壽公司收執,自非被告所有,爰不予諭知沒收;而上開文書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單批註章」之印文,係屬盜用,而非偽造,已詳如前述,依前揭說明,亦無從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嘉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要保人  │  保單名稱  │         犯罪行為           │侵占│ 侵占金額 │   宣告刑       │
│號│被保險人│(投保日期)│                            │時間│(新臺幣)│                │
├─┼────┼──────┼──────────────┼──┼─────┼────────┤
│1 │吳秀美  │保單號碼為90│被告於101年12月19日,陪同客 │101 │121萬8000 │⑴林月菊犯業務侵│
│(│林詩珊  │00000000號之│戶吳秀美至址設臺中市大甲區新│年12│元        │占罪,處有期徒刑│
│原│        │國泰人壽新添│政路1號之大甲郵局,自吳秀美 │月下│          │柒月。          │
│起│        │采終身壽險(│所有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   │旬某│          │⑵林月菊犯行使偽│
│訴│        │101 年12月18│-29453號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日  │          │造私文書罪,處有│
│書│        │日)        │)121萬8000元至林月菊所有外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附│        │            │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科罰金,以新臺幣│
│表│        │            │內,用以預繳如左列所示國泰人│    │          │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        │            │壽保險單之第2期至第6期保險費│    │          │                │
│編│        │            │,林月菊並未將前開款項繳回國│    │          │                │
│號│        │            │泰公司,將之挪供己用而侵占入│    │          │                │
│1 │        │            │己。復於102年1月間,在林月菊│    │          │                │
│)│        │            │位於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七支巷│    │          │                │
│  │        │            │12號之住處,先以電腦設備繕打│    │          │                │
│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一、自│    │          │                │
│  │        │            │101年12月18日起第2年.3年.4年│    │          │                │
│  │        │            │.5年.6年保費已繳納二、自101 │    │          │                │
│  │        │            │年12月18日起滿週年日每年12月│    │          │                │
│  │        │            │18日領12萬」等文字,列印後將│    │          │                │
│  │        │            │之剪下黏貼在上揭保險單之批註│    │          │                │
│  │        │            │欄內,再自其他不詳之保險單之│    │          │                │
│  │        │            │批註欄剪下「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                │
│  │        │            │保險單批註章」之印文,未經國│    │          │                │
│  │        │            │泰人壽公司之同意,將該印文黏│    │          │                │
│  │        │            │貼於載有前開文字之紙張空白處│    │          │                │
│  │        │            │而盜用之,以此方式偽造表彰上│    │          │                │
│  │        │            │揭保險自101年12月18日起,第 │    │          │                │
│  │        │            │二期至第六期之保險費均已繳納│    │          │                │
│  │        │            │等文義之私文書,並將上揭保險│    │          │                │
│  │        │            │單交予吳秀美而行使之,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吳秀美及國泰人壽公司對│    │          │                │
│  │        │            │保險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
├─┼────┼──────┼──────────────┼──┼─────┼────────┤
│2 │林詩珊  │保單號碼為90│被告先後於102年2月4日、6日,│102 │11萬6259元│林月菊犯業務侵占│
│(│林詩珊  │00000000號之│在址設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1段 │年2 │          │罪,處有期徒刑陸│
│原│        │國泰人壽新添│1033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月間│          │月,如易科罰金,│
│起│        │鑽年年終身保│稱兆豐商銀)大甲分行,共向客│某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險(102 年2 │戶林詩珊收取如左列所示國泰人│    │          │算壹日。        │
│書│        │月4日)     │壽保險單之第1期及第2期保險費│    │          │                │
│附│        │            │共計23萬8670元後,僅將其中第│    │          │                │
│表│        │            │1期保險費12萬2411元繳回國泰 │    │          │                │
│一│        │            │人壽公司,其餘預收之款項11萬│    │          │                │
│編│        │            │6259元均挪供己用而侵占入己。│    │          │                │
│號│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紀枚均  │保單號碼為90│於98年10月間某日,由紀枚均自│98年│134 萬8260│林月菊犯業務侵占│
│(│賴錦標  │00000000號之│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11月│元        │罪,處有期徒刑柒│
│原│        │國泰人壽鑫添│商銀)神岡分行帳戶內轉匯99萬│間某│          │月。            │
│起│        │鑫終身壽險(│元至林月菊所有上開外埔郵局帳│日  │          │                │
│訴│        │98年11月2 日│戶內,並另外支付現金51萬元予│    │          │                │
│書│        │)          │林月菊,用於支付如左列所示國│    │          │                │
│附│        │            │泰人壽保險單之10期保險費。林│    │          │                │
│表│        │            │月菊就前開因業務而持有之款項│    │          │                │
│一│        │            │,僅將上揭保險之其中第1 期保│    │          │                │
│編│        │            │險費15萬1740元繳回國泰人壽公│    │          │                │
│號│        │            │司,其餘預收之款項共計134 萬│    │          │                │
│3 │        │            │8260元均挪供己用而侵占入己。│    │          │                │
│)│        │            │                            │    │          │                │
├─┼────┼──────┼──────────────┼──┼─────┼────────┤
│4 │紀枚均  │保單號碼為90│於101年9月20日,陪同客戶紀枚│101 │164萬2000 │林月菊犯業務侵占│
│(│賴裕坤  │00000000、90│均至神岡社口郵局,由紀枚均自│年9 │元        │罪,處有期徒刑捌│
│原│        │00000000、90│其所有神岡社口郵局帳號      │月下│          │月。            │
│起│        │00000000、9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匯  │旬某│          │                │
│訴│        │00000000號之│193萬5000元至林月菊所有上開 │日  │          │                │
│書│        │國泰人壽新添│外埔郵局帳戶內,並另外支付現│    │          │                │
│附│        │采終身壽險(│金3萬5400元予林月菊,共計交 │    │          │                │
│表│        │101 年9 月20│付林月菊197萬400元,用於支付│    │          │                │
│一│        │日)        │如左列所示4份國泰人壽保險單 │    │          │                │
│編│        │            │之6期保險費。林月菊就前開因 │    │          │                │
│號│        │            │業務而持有之款項,僅將各保險│    │          │                │
│4 │        │            │之其中第1期保險費8萬2100元(│    │          │                │
│)│        │            │共計32萬8400元)匯款至紀枚均│    │          │                │
│  │        │            │之子賴裕珅有之某金融帳戶內,│    │          │                │
│  │        │            │供國泰人壽公司自賴裕珅所有該│    │          │                │
│  │        │            │帳戶內直接扣款(各保險第1期 │    │          │                │
│  │        │            │保險費折扣1%後均為8萬1279元 │    │          │                │
│  │        │            │),其餘預收之款項共計164萬 │    │          │                │
│  │        │            │2000元均挪供己用而侵占入己。│    │          │                │
├─┼────┼──────┼──────────────┼──┼─────┼────────┤
│5 │許秀美  │保單號碼為90│於101年8月31日,至臺中市外埔│101 │73萬8900元│林月菊犯業務侵占│
│(│邱耀毅  │00000000、90│區甲後路734號,向邱坤崑之妻 │年9 │          │罪,處有期徒刑陸│
│原│        │00000000號之│許秀美(已歿)收取          │月間│          │月,如易科罰金,│
│起│        │國泰人壽新添│如左列所示國泰人壽保險單各2 │某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采終身壽險(│份之6期保險費共計88萬6680元 │    │          │算壹日。        │
│書│        │101 年8月31 │後,僅將各保險之其中第1期保 │    │          │                │
│附│        │日)        │險費3萬6124元、3萬7766元繳回│    │          │                │
│表│        ├──────┤國泰人壽公司,其餘預收之款項│    │          │                │
│一│        │保單號碼為90│共計73萬8900元均挪供己用而侵│    │          │                │
│編│        │00000000、90│占入己。                    │    │          │                │
│號│        │00000000號之│                            │    │          │                │
│5 │        │國泰人壽新添│                            │    │          │                │
│、│        │采終身壽險(│                            │    │          │                │
│6 │        │101 年9 月3 │                            │    │          │                │
│)│        │日)        │                            │    │          │                │
├─┼────┼──────┼──────────────┼──┼─────┼────────┤
│6 │許秀美  │保單號碼為90│林月菊另於102年1月上旬某日,│102 │8萬2100元 │林月菊犯業務侵占│
│(│邱耀毅  │00000000號之│至上址,向許秀美收取如左列所│年1 │          │罪,處有期徒刑陸│
│原│        │國泰人壽新添│示國泰人壽保險單之6期保險費 │月間│          │月,如易科罰金,│
│起│        │采終身壽險(│共計9萬8520元後,僅將其中第1│某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102 年1 月2 │期保險費1萬6420元繳回國泰人 │    │          │算壹日。        │
│書│        │日)        │壽公司,其餘預收之款項共計8 │    │          │                │
│附│        │            │萬2100元均挪供己用而侵占入己│    │          │                │
│表│        │            │。                          │    │          │                │
│一│        │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7 │        │            │                            │    │          │                │
│)│        │            │                            │    │          │                │
├─┼────┼──────┼──────────────┼──┼─────┼────────┤
│7 │邱坤崑  │保單號碼為90│林月菊再於102年1月14日,至上│102 │41萬8710元│林月菊犯業務侵占│
│(│邱薰霈  │00000000號(│址,向邱坤崑(起訴書誤載為許│年1 │          │罪,處有期徒刑陸│
│原│        │102 年1 月14│秀美)收取如左列所示國泰人壽│月下│          │月,如易科罰金,│
│起│        │日)        │保險單之6期保險費共計50萬245│旬某│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2元後,僅將其中第1 期保險費 │日  │          │算壹日。        │
│書│        │            │8 萬3742元繳回國泰人壽公司,│    │          │                │
│附│        │            │其餘預收之款項共計41萬8710元│    │          │                │
│表│        │            │均挪供己用而侵占入己。      │    │          │                │
│一│        │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8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                犯罪事實                │取款時間│取款金額│    宣告刑      │
│號│        │                                        │        │(新臺幣)│                │
├─┼────┼────────────────────┼────┼────┼────────┤
│1 │吳秀美  │林月菊於102 年11月25日至臺中市外埔區大馬│102 年11│78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路280 號吳秀美住處,佯以提高年終業績為由│月25日  │        │罪,處有期徒刑伍│
│  │        │,向吳秀美招攬保險金額為90萬元之新鑫儲蓄│        │        │月,如易科罰金,│
│  │        │保險,並訛稱:願退傭12萬元給吳秀美云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吳秀美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於同日下午│        │        │算壹日。        │
│  │        │4 時3 分許,至址設臺中市外埔區甲後路333 │        │        │                │
│  │        │號之外埔郵局自其所有上開大甲郵局帳戶內提│        │        │                │
│  │        │領現金10 萬 元,復於同日下午4 時45分許,│        │        │                │
│  │        │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 號之大甲郵局,│        │        │                │
│  │        │自其所有上開大甲郵局帳戶內提領現金68萬元│        │        │                │
│  │        │,並於同日將其所提領之78萬元全數交予林月│        │        │                │
│  │        │菊,林月菊得款後旋將前開款項用於周轉個人│        │        │                │
│  │        │債務,而未為吳秀美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上揭│        │        │                │
│  │        │保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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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詩珊  │林月菊於102 年2 月間某日,佯以每月可配得│102 年2 │2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固定高額利息等情,遊說客戶林詩珊投資國泰│月26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並持該基金之申購書供│        │        │月,如易科罰金,│
│  │        │林詩珊填寫,致林詩珊陷於錯誤,決定申購前│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揭基金20萬元,並於同年2 月26日自其所有兆│        │        │算壹日。        │
│  │        │豐商銀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提│        │        │                │
│  │        │領現金20萬元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得款後並未│        │        │                │
│  │        │為林詩珊申購前揭基金,且為取信於林詩珊,│        │        │                │
│  │        │於102 年4 月至同年9 月間,依約定按月自行│        │        │                │
│  │        │匯款1500元至林詩珊所有上開兆豐商銀大甲分│        │        │                │
│  │        │行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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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詩珊  │林月菊於102 年11月間遊說林詩珊加碼投資,│102 年11│9 萬5 千│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且佯稱:投資1 個月就可將本金取回云云,致│月26日  │元      │罪,處拘役貳拾日│
│  │        │林詩珊陷於錯誤,決定再行投資10萬元申購前│        │        │,如易科罰金,以│
│  │        │揭基金,並於同年11月26日先後自其所有上開│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兆豐商銀大甲分行帳戶及其所有外埔郵局帳號│        │        │壹日。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提領現金共10萬元,│        │        │                │
│  │        │並於同日,在址設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1 段  │        │        │                │
│  │        │552 號邏爵有限公司之門口將其中9 萬5000元│        │        │                │
│  │        │(先行扣除配息5000元)交予林月菊。      │        │        │                │
│  │        │林月菊得款後亦未為林詩珊申購前揭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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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月嬌  │林月菊於102 年10月底某日,至林月嬌位於苗│102 年11│5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栗縣苑裡鎮新復裡新復48之5 號住處,遊說林│月5日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嬌申購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且佯稱:│        │        │月,如易科罰金,│
│  │        │此檔基金每月可配得固定利息0.5 %,一星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前要求即可取回本金云云,致林月嬌陷於錯誤│        │        │算壹日。        │
│  │        │,於同年11月5 日決定申購前揭基金50萬元,│        │        │                │
│  │        │旋於同日由林月菊陪同至址設臺中市大甲區幼│        │        │                │
│  │        │獅路45號之幼獅郵局提領現金50萬元,並於當│        │        │                │
│  │        │場全數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得款後,並未持之│        │        │                │
│  │        │為林月嬌申購前揭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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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力萍  │林月菊於102 年11月間某日,至郭力萍位於苗│102 年11│2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栗縣苑裡鎮新復裡新復48之5 號住處,佯以每│月11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可配得固定高額利息等情,遊說郭力萍申購│        │        │月,如易科罰金,│
│  │        │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致郭力萍陷於錯誤│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決定申購前揭基金20 萬 元,並於同年11月│        │        │算壹日。        │
│  │        │11日,在前址家中,交付現金20萬元予林月菊│        │        │                │
│  │        │,林月菊得款後,並未持之為郭力萍申購前揭│        │        │                │
│  │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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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吳鳳  │林月菊於102 年1 月、2 月間,至林吳鳳位於│102 年2 │32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居處,向│月25日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林吳鳳詐稱:因要退休,需要業績,現有一國│        │        │月,如易科罰金,│
│  │        │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很好,可以投資│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云云,林吳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決定申購│        │        │算壹日。        │
│  │        │前揭基金32萬元,並於同年2 月25日,自林吳│        │        │                │
│  │        │鳳所有臺中市外埔區農會(下稱外埔農會)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24萬9000元加│        │        │                │
│  │        │上原有現金,共交付32萬元予林月菊,林月菊│        │        │                │
│  │        │得款後,並未持之為林吳鳳申購前揭基金,惟│        │        │                │
│  │        │為取信於林吳鳳,則於同年2 月底某日,交付│        │        │                │
│  │        │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        │        │                │
│  │        │申購申請書1 張予林吳鳳收執,並自同年3 月│        │        │                │
│  │        │間起,每月以配息名義匯款3000元或3200元至│        │        │                │
│  │        │林吳鳳之上開外埔農會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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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源雄  │林月菊於102 年4 月間某日,至林源雄位於臺│102 年4 │5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中市○○區○○○○路00○0 號之居處,向林│月23日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源雄詐稱: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很好│        │        │月,如易科罰金,│
│  │        │,可以投資,伊需要業績云云,致林源雄陷於│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錯誤,決定申購前揭基金50萬元,並於同年4 │        │        │算壹日。        │
│  │        │月23日,自林源雄所有外埔農會帳戶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50萬元,於同日│        │        │                │
│  │        │,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外埔農│        │        │                │
│  │        │會將前開款項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得款後,並│        │        │                │
│  │        │未持之為林源雄申購前揭基金,於數日後,為│        │        │                │
│  │        │取信林源雄,即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        │        │                │
│  │        │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 張予林源雄│        │        │                │
│  │        │收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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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源雄  │林月菊於102 年9 月間某日,佯以前揭基金獲│102 年9 │1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利頗豐,且需業績等情,遊說林源雄再加碼投│月3日   │        │罪,處拘役貳拾日│
│  │        │資,致林源雄陷於錯誤,決定再申購前揭基金│        │        │,如易科罰金,以│
│  │        │10萬元,而於同年9 月3 日,自林源雄所有上│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開外埔農會帳戶內提領10萬元,旋在外埔農會│        │        │壹日。          │
│  │        │將前開款項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得款後,亦未│        │        │                │
│  │        │持之為林源雄申購前揭基金,於翌日後,為取│        │        │                │
│  │        │信林源雄,亦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        │        │                │
│  │        │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 張予林源雄收│        │        │                │
│  │        │執,並自同年5 月間起,每月以配息名義匯款│        │        │                │
│  │        │4500元或4800元至林源雄所有上開外埔農會帳│        │        │                │
│  │        │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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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菖富  │林月菊於102 年6 月間某日,至客戶林菖富、│102 年7 │3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李珮誼夫妻經營之大炒特炒小吃店,向林菖富│月17日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詐稱:國泰有推出一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3 │        │        │月,如易科罰金,│
│  │        │個月可贖回,保本不保息,每10萬元每月配息│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500 元云云,致林菖富陷於錯誤,決定申購前│        │        │算壹日。        │
│  │        │揭基金30萬元,遂於同年7 月17日,自其子林│        │        │                │
│  │        │韋孜所有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大甲│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29萬元,│        │        │                │
│  │        │並於同日,在上開小吃店,將前開款項加上原│        │        │                │
│  │        │有現金1 萬元共30萬元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得│        │        │                │
│  │        │款後,並未持之為林菖富申購前揭基金,且為│        │        │                │
│  │        │取信於林菖富,於數日後,即交付未經國泰投│        │        │                │
│  │        │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        │        │                │
│  │        │1 張予林菖富收執,並自同年8 月間起,每月│        │        │                │
│  │        │以「新高」名義匯款1500元至林菖富所有外埔│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10│李珮誼  │林月菊於102 年6 月至9 月間某日,多次至客│102 年7 │47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戶林菖富、李珮誼夫妻經營之大炒特炒小吃店│月22日  │        │罪,處有期徒刑伍│
│原│        │,向李珮誼詐稱: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利息├────┼────┤月,如易科罰金,│
│起│        │比定存或活期還好,每100 萬元每月配息5000│102 年7 │18萬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元雲雲,致李珮誼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22日│月24日  │        │算壹日。        │
│書│        │,自李珮誼之子林韋孜所有土地銀行大甲分行├────┼────┤                │
│附│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47萬元,旋在│102 年7 │5萬元   │                │
│表│        │指涉臺中市大甲區鎮○路00號之土地銀行大甲│月下旬某│        │                │
│二│        │分行交予林月菊。另於同年7 月24日,自李珮│日      │        │                │
│編│        │誼之母李劉藤所有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    │        │        │                │
│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18萬元。復於同年│        │        │                │
│1 │        │7 月下旬某日,在其經營之上開小吃店交予林│        │        │                │
│)│        │月菊5 萬元。林月菊取得上開各款項後,未持│        │        │                │
│  │        │該款項為李珮誼申購前揭基金,惟其為取信於│        │        │                │
│  │        │李珮誼,於收款數日後,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        │        │                │
│  │        │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 份│        │        │                │
│  │        │予李珮誼收執,並於同年9 月30日、同年10月│        │        │                │
│  │        │31日、同年12月2 日,分別以「新高」名義匯│        │        │                │
│  │        │款8600元、1 萬1000元、1 萬1000元至李珮誼│        │        │                │
│  │        │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內。        │        │        │                │
├─┼────┼────────────────────┼────┼────┼────────┤
│11│李珮誼  │林月菊於102 年6 月至9 月間某日,多次至客│102 年7 │36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戶林菖富、李珮誼夫妻經營之大炒特炒小吃店│月29日  │        │罪,處有期徒刑肆│
│原│        │,向李珮誼詐稱: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利息├────┼────┤月,如易科罰金,│
│起│        │比定存或活期還好,每100萬元每月配息5000 │102 年7 │14萬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元雲雲,致李珮誼陷於錯誤,於同年7月29日 │月30日  │        │算壹日。        │
│書│        │,自李珮誼之母李劉藤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大甲│        │        │                │
│附│        │分行帳戶內提領36萬元,旋在上開土地銀行大│        │        │                │
│表│        │甲分行內將前開款項交予林月菊。復於翌日在│        │        │                │
│二│        │前開小吃店交付現金14萬元予林月菊。林月菊│        │        │                │
│編│        │取得上開各款項後,未持該款項為李珮誼申購│        │        │                │
│號│        │前揭基金,惟其為取信於李珮誼,於收款數日│        │        │                │
│2 │        │後,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        │        │                │
│)│        │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份予李珮誼收執,並於 │        │        │                │
│  │        │同年9月30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日,│        │        │                │
│  │        │分別以「新高」名義匯款8600元、1萬1000元 │        │        │                │
│  │        │、1萬1000元至李珮誼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大甲 │        │        │                │
│  │        │分行帳戶內。                            │        │        │                │
├─┼────┼────────────────────┼────┼────┼────────┤
│12│李珮誼  │林月菊於102 年6 月至9 月間某日,多次至客│102 年8 │2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戶林菖富、李珮誼夫妻經營之大炒特炒小吃店│月1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
│原│        │,向李珮誼詐稱: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利息│        │        │月,如易科罰金,│
│起│        │比定存或活期還好,每100萬元每月配息5000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元雲雲,致李珮誼陷於錯誤,於同年8月1日,│        │        │算壹日。        │
│書│        │自李珮誼之子李韋孜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大甲分│        │        │                │
│附│        │行帳戶內提領18萬元,旋在上開土地銀行大甲│        │        │                │
│表│        │分行內將前開款項加上原有現金2萬元【起訴 │        │        │                │
│二│        │書誤載為3萬元】,一併交予林月菊。林月菊 │        │        │                │
│編│        │取得上開各款項後,未持該款項為李珮誼申購│        │        │                │
│號│        │前揭基金,惟其為取信於李珮誼,於收款數日│        │        │                │
│3 │        │後,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        │        │                │
│)│        │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份予李珮誼收執,並於 │        │        │                │
│  │        │同年9月30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日,│        │        │                │
│  │        │分別以「新高」                          │        │        │                │
│  │        │名義匯款8600元、1萬1000元、1萬1000元至李│        │        │                │
│  │        │珮誼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內。    │        │        │                │
├─┼────┼────────────────────┼────┼────┼────────┤
│13│李珮誼  │林月菊於102 年6 月至9 月間某日,多次至客│102 年8 │2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戶林菖富、李珮誼夫妻經營之大炒特炒小吃店│月28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
│原│        │,向李珮誼詐稱: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利息│        │        │月,如易科罰金,│
│起│        │比定存或活期還好,每100萬元每月配息5000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元雲雲,致李珮誼陷於錯誤,於同年8月28日 │        │        │算壹日。        │
│書│        │,自李珮誼所有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      │        │        │                │
│附│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17萬元,旋在上開│        │        │                │
│表│        │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內將前開款項加上原有現金│        │        │                │
│二│        │3萬元,一併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取得上開各 │        │        │                │
│編│        │款項後,未持該款項為李珮誼申購前揭基金,│        │        │                │
│號│        │惟其為取信於李珮誼,於收款數日後,交付未│        │        │                │
│4 │        │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        │        │                │
│)│        │購申請書1份予李珮誼收執,並於同年9月30日│        │        │                │
│  │        │、同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日,分別以「新 │        │        │                │
│  │        │高」名義匯款8600元、1萬1000元、1萬1000元│        │        │                │
│  │        │至李珮誼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內。│        │        │                │
├─┼────┼────────────────────┼────┼────┼────────┤
│14│李珮誼  │林月菊於102 年6 月至9 月間某日,多次至客│102 年9 │1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戶林菖富、李珮誼夫妻經營之大炒特炒小吃店│月3日   │        │罪,處拘役貳拾日│
│原│        │,向李珮誼詐稱: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利息│        │        │,如易科罰金,以│
│起│        │比定存或活期還好,每100萬元每月配息5000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訴│        │元雲雲,致李珮誼陷於錯誤,於同年9月3日,│        │        │壹日。          │
│書│        │自李珮誼所有臺中商銀大甲分行帳號        │        │        │                │
│附│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6萬元,及自其所 │        │        │                │
│表│        │有上開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內提領1萬元, │        │        │                │
│二│        │旋在上開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內,將前開款項加│        │        │                │
│編│        │上原有現金3萬元一併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取 │        │        │                │
│號│        │得上開各款項後,未持該款項為李珮誼申購前│        │        │                │
│5 │        │揭基金,惟其為取信於李珮誼,於收款數日後│        │        │                │
│)│        │,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        │        │                │
│  │        │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份予李珮誼收執,並於同 │        │        │                │
│  │        │年9月30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日,分│        │        │                │
│  │        │別以「新高」名義匯款8600元、1萬1000元、1│        │        │                │
│  │        │萬1000元至李珮誼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大甲分行│        │        │                │
│  │        │帳戶內。                                │        │        │                │
├─┼────┼────────────────────┼────┼────┼────────┤
│15│李珮誼  │林月菊於102 年6 月至9 月間某日,多次至客│102 年9 │5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戶林菖富、李珮誼夫妻經營之大炒特炒小吃店│月6日   │        │罪,處有期徒刑肆│
│原│        │,向李珮誼詐稱: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利息│        │        │月,如易科罰金,│
│起│        │比定存或活期還好,每100萬元每月配息5000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元雲雲,致李珮誼陷於錯誤,於同年9月6日,│        │        │算壹日。        │
│書│        │在上開小吃店交付現金50萬元予林月菊。林月│        │        │                │
│附│        │菊取得上開各款項後,未持該款項為李珮誼申│        │        │                │
│表│        │購前揭基金,惟其為取信於李珮誼,於收款數│        │        │                │
│二│        │日後,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        │        │                │
│編│        │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份予李珮誼收執,並 │        │        │                │
│號│        │於同年9月30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2月2日│        │        │                │
│6 │        │,分別以「新高」名義匯款8600元、1萬1000 │        │        │                │
│)│        │元、1萬1000元至李珮誼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大 │        │        │                │
│  │        │甲分行帳戶內。                          │        │        │                │
├─┼────┼────────────────────┼────┼────┼────────┤
│16│李沛津  │林月菊於102 年7 月間、9 月間某日,先後至│102 年7 │2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李沛津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月24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
│原│        │之住處,佯以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頗佳等│        │        │月,如易科罰金,│
│起│        │情,遊說李沛津申購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李沛津陷於錯誤,於同年7 月24日,自李沛津│        │        │算壹日。        │
│書│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豐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附│        │號帳戶內提領19萬元,旋在址設臺中市豐原區│        │        │                │
│表│        │圓環北路一段6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豐北分行內│        │        │                │
│三│        │,加上原有之現金1 萬元,一併交付予林月菊│        │        │                │
│編│        │。林月菊取得上開款項後,未持該款項為李沛│        │        │                │
│號│        │津申購前揭基金,惟其為取信於李沛津,於收│        │        │                │
│1 │        │款數日後,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        │        │                │
│)│        │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 份予李沛津收執│        │        │                │
│  │        │,並於同年8 月20日、同年9 月30日、同年10│        │        │                │
│  │        │月31日、同年11月27日、同年12月3 日,分別│        │        │                │
│  │        │以「新高」名義匯款1500元、5002元、5100元│        │        │                │
│  │        │、5100元、10萬元至李沛津所有上開國泰世華│        │        │                │
│  │        │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
│17│李沛津  │林月菊於102 年7 月間、9 月間某日,先後至│102 年9 │2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李沛津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月2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
│原│        │之住處,佯以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頗佳等│        │        │月,如易科罰金,│
│起│        │情,遊說李沛津申購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李沛津陷於錯誤,於同年9 月2 日,委由李佩│        │        │算壹日。        │
│書│        │誼自李沛津所有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附│        │帳戶內提領20 萬 元,旋在該銀行內交付予林│        │        │                │
│表│        │月菊。林月菊取得上開款項後,未持該款項為│        │        │                │
│三│        │李沛津申購前揭基金,惟其為取信於李沛津,│        │        │                │
│編│        │於收款數日後,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        │        │                │
│號│        │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 份予李沛津│        │        │                │
│2 │        │收執,並於同年9 月30日、同年10月31日、同│        │        │                │
│)│        │年11月27日、同年12月3 日,分別以「新高」│        │        │                │
│  │        │名義匯款1500元、5002元、5100元、5100元、│        │        │                │
│  │        │10萬元至李沛津所有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
│18│李沛津  │林月菊於102 年7 月間、9 月間某日,先後至│102 年9 │6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李沛津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月5日   │        │罪,處有期徒刑肆│
│原│        │之住處,佯以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頗佳等│        │        │月,如易科罰金,│
│起│        │情,遊說李沛津申購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致│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李沛津陷於錯誤,於同年9 月5 日,自上開臺│        │        │算壹日。        │
│書│        │中商銀帳戶內提領24萬元,復自李沛津之母李│        │        │                │
│附│        │劉藤所有外埔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表│        │內提領30 萬 元,並於同日在李佩誼經營之前│        │        │                │
│三│        │開小吃店內,將前揭款項加上原有現金6 萬元│        │        │                │
│編│        │,一併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取得上開款項後,│        │        │                │
│號│        │未持該款項為李沛津申購前揭基金,惟其為取│        │        │                │
│3 │        │信於李沛津,於收款數日後,交付未經國泰投│        │        │                │
│)│        │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        │        │                │
│  │        │1 份予李沛津收執,並於同年9 月30日、同年│        │        │                │
│  │        │10月31日、同年11月27日、同年12月3 日,分│        │        │                │
│  │        │別以「新高」名義匯款1500元、5002元、5100│        │        │                │
│  │        │元、5100元、10萬元至李沛津所有上開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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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吳岳洲  │林月菊於102 年9 間某日,至吳岳洲位於臺中│102 年9 │8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市外埔區六分路之住處,向吳岳洲詐稱:目前│月13日  │        │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業績不足,現有一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月,如易科罰金,│
│  │        │每月會配利息,且不收佣金,待申購完畢,連│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同傭金會退還3 萬元云云,吳岳洲不疑有他,│        │        │算壹日。        │
│  │        │決定申購前揭基金80萬元,而以其前向國泰人│        │        │                │
│  │        │壽公司投保之兩份保單,即89年12月28日投保│        │        │                │
│  │        │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101 年6 月│        │        │                │
│  │        │22日投保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向國│        │        │                │
│  │        │泰人壽公司共質借65萬9000元,並於同年9 月│        │        │                │
│  │        │13日,將其所有臺灣銀行臺中科學園區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及國民身│        │        │                │
│  │        │份證交付林月菊,委請林月菊至臺灣銀行大甲│        │        │                │
│  │        │分行自吳岳洲所有上開帳戶內提領80萬元,林│        │        │                │
│  │        │月菊得款後,並未持之為吳岳洲申購前揭基金│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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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賴麒全  │林月菊於102 年9 間上旬某日,佯以目前業績│102 年9 │3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不足,現有一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頗│月23日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豐等情,遊說賴麒全投資前揭基金,致賴麒全│        │        │月,如易科罰金,│
│  │        │陷於錯誤,而願申購前揭基金30萬元,並於同│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年9 月21日、22日,分別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        │        │算壹日。        │
│  │        │所有土地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內提領共20 萬 元,並委由賴麒全之母親於│        │        │                │
│  │        │同年9 月23 日 ,在臺中市外埔區土城路422 │        │        │                │
│  │        │號之住處將前開款項加上原有現金10萬元一併│        │        │                │
│  │        │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得款後,並未持之為賴麒│        │        │                │
│  │        │全申購前揭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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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賴柏銪  │林月菊於102 年9 月18日,至賴柏銪、賴柏漢│102 年9 │22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向賴│月18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柏銪、賴柏漢之母陳稜雲詐稱:伊要退休,需│        │        │月,如易科罰金,│
│  │        │提升業績,現有一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獲利頗豐,可請賴柏銪、賴柏翰投資云云,賴│        │        │算壹日。        │
│  │        │柏銪不疑有他,而願投資22萬元,遂於同日委│        │        │                │
│  │        │由其母陳稜雲持賴柏銪所有外埔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隨同林月│        │        │                │
│  │        │菊至外埔郵局提領16萬元,由其母陳稜雲在前│        │        │                │
│  │        │址家中,將前開款項加上原有現金6萬元一併 │        │        │                │
│  │        │交予林月菊。林月菊得款後,並未持之為賴柏│        │        │                │
│  │        │銪申購前揭基金,惟為取信於賴柏銪,則於數│        │        │                │
│  │        │日後,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        │        │                │
│  │        │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書1張予賴柏銪收執,並 │        │        │                │
│  │        │於同年10月28日、11月27日,以新高名義匯款│        │        │                │
│  │        │3878元至賴柏銪之上開外埔郵局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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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賴柏漢  │林月菊於同年11月間某日,林月菊又佯以欠業│102 年11│24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績,且前揭基金利息頗豐等情,遊說賴柏漢申│月12日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購前揭基金,致賴柏漢陷於錯誤,於同年11月│        │        │月,如易科罰金,│
│  │        │12日將其所有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戶之存摺、印章交予母親陳稜雲,陳稜雲再轉│        │        │算壹日。        │
│  │        │交林月菊,委由林月菊自該帳戶提領24萬元用│        │        │                │
│  │        │以申購前揭基金,林月菊得款後,亦未持之為│        │        │                │
│  │        │賴柏漢申購前揭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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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賴怡妗  │林月菊於102年9月16日,至賴怡妗位於臺中市│102 年9 │54萬3 千│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外埔區六分路72號之住處,向賴怡妗詐稱:過│月17日  │元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兩年要退休,為了提升業績,現有一國泰新興│        │        │月,如易科罰金,│
│  │        │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頗豐,賴怡妗、巫振豪可│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以前向國泰公司投保之保單質借款項申購前揭│        │        │算壹日。        │
│  │        │基金云云,賴怡妗不疑有他,遂於同月17日以│        │        │                │
│  │        │巫振豪分別於86年8月29日、81年10月20日投 │        │        │                │
│  │        │保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
│  │        │保單及賴怡妗於80年4月9日投保之保單號碼  │        │        │                │
│  │        │0000000000號保單向國泰人壽公司辦理質借得│        │        │                │
│  │        │款54萬1350元,旋將借得之款項加上原有現金│        │        │                │
│  │        │共計54萬3000元,在國泰世華銀行大甲分行全│        │        │                │
│  │        │數交予林月菊,而用以申購前揭基金。林月菊│        │        │                │
│  │        │得款後,並未持之為賴怡妗申購前揭基金,惟│        │        │                │
│  │        │為取信於賴怡妗,於數日後,即交付未經國泰│        │        │                │
│  │        │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揭基金申購申請│        │        │                │
│  │        │書1張予賴怡妗收執。                     │        │        │                │
├─┼────┼────────────────────┼────┼────┼────────┤
│24│紀枚均  │林月菊於102 年8 月間某日,向紀枚均詐稱:│102 年8 │108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過兩年要退休,為提升業績,請紀枚均以前向│月19日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國泰人壽公司投保之保單質借款項購買其他保│        │        │月,如易科罰金,│
│  │        │單云云,紀枚均不疑有他,遂於同年8 月19日│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以其前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之保單號碼    │        │        │算壹日。        │
│  │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號保單,向國泰人壽公司質借共  │        │        │                │
│  │        │108 萬2000元,並於同日,由林月菊陪同至址│        │        │                │
│  │        │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神岡社口郵局,│        │        │                │
│  │        │自紀枚均所有上開神岡社口郵局帳戶內轉匯  │        │        │                │
│  │        │108 萬元至林月菊所有上開外埔郵局帳戶內。│        │        │                │
│  │        │林月菊得款後,並未持之為紀枚均投保任何保│        │        │                │
│  │        │險。                                    │        │        │                │
├─┼────┼────────────────────┼────┼────┼────────┤
│25│許秀美  │林月菊於102 年4 月間某日,至臺中市外埔區│102 年4 │1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甲後路734 號,向邱坤崑之妻許秀美詐稱:過│月間某日│        │罪,處拘役貳拾日│
│  │        │兩年要退休,為了提升業績,現有一國泰新興│        │        │,如易科罰金,以│
│  │        │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頗豐,許秀美及邱薰霈均│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可投資云云,致許秀美陷於錯誤,遂交付林月│        │        │壹日。          │
│  │        │菊10萬元用以申購前揭基金。              │        │        │                │
├─┼────┼────────────────────┼────┼────┼────────┤
│26│邱薰霈  │邱薰霈聽聞母親許秀美轉告林月菊表示現有一│102 年4 │30萬元  │林月菊犯詐欺取財│
│  │        │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獲利頗豐後,不疑有│月15日  │        │罪,處有期徒刑肆│
│  │        │他,向其母許秀美借款30萬元,由其母許秀美├────┼────┤月,如易科罰金,│
│  │        │於同年4 月15日自其所有大甲郵局帳號      │102 年5 │15萬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30萬元後,旋在│月26日  │        │算壹日。        │
│  │        │大甲郵局交予林月菊;並由邱薰霈於同年5 月│        │        │                │
│  │        │25日、26日以提款卡自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共13萬5000元,旋│        │        │                │
│  │        │將前開款項加上原有現金共計15萬元一併交予│        │        │                │
│  │        │林月菊,用以申購前揭基金45萬元。林月菊得│        │        │                │
│  │        │款後,均未持之為許秀美、邱薰霈申購前揭基│        │        │                │
│  │        │金,惟為取信於許秀美、邱薰霈,於得款後,│        │        │                │
│  │        │交付未經國泰投信基金作業部受理簽章之前揭│        │        │                │
│  │        │基金申購申請書各1 張予許秀美、邱薰霈收執│        │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