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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6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三元周瑞芬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8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龍
被告
汪佳慶
被告
林宏達
被告
黃建智
被告
楊乙芯
上一人之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264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26、3719號)」

;理由欄參、一、第一行關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03年度偵字第2264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03年度偵字第426、371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徐右家

書記官 孫曉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6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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