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玉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童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3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103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理由欄內,業已敘明關於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方童斌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關於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方童斌與同案被告林俊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等情。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所犯上開2 罪之記載均漏載「共同」,據上論斷欄漏列「刑法第28條」,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更正補充前之原記載內容  │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    │
├──┼──────┼────────────┼────────────┤
│一  │主文欄第1 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
│    │            │入住宅竊盜罪            │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
├──┼──────┼────────────┼────────────┤
│二  │主文欄第2 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
│    │            │                        │                        │
├──┼──────┼────────────┼────────────┤
│三  │據上論斷欄  │                        │刑法第28條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9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