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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聰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3 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