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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7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嵐因犯竊盜、妨害公務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鄒嵐因犯竊盜、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鄒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 拘役15日 │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8日 │ 102年7月10日 │ 102年7月10日 ││ (民國)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1571號 │偵字第16928號 │偵字第16928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70│102年度易字第243│102年度易字第243││實│ │8號 │3號 │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年12月25日 │ 102年12月26日 │ 102年12月26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70│102年度易字第243│102年度易字第243││決│ │8號 │3號 │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2月19日 │ 103年3月5日 │ 103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3757號 │執字第3847號(編│執字第3847號(編││ │ │號2、3號應執行拘│號2、3號應執行拘││ │ │役60日) │役60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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