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参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参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勳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並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森林法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臺幣38萬7,684 元,有期徒│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                          │
│                │00元折算1 日,罰金如易服│                          │
│                │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                          │
│                │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 年11月1 日至2日   │      101年10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 年  度  案  號 │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66號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 年度原訴字第3號   │   102 年度易字第367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19日       │      103年3月19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 年度原訴字第3號   │   102 年度易字第367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1月16日       │      103年3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103 年度執助字第350 號  │年度執字第666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5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