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淑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淑君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淑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楊淑君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楊淑君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09.08 │102.09.08 │103年2月17日16時10分許│ │ │ │ │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不含警力拘束時│ │ │ │ │間)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毒偵字第2624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624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958號 │ │號 │ │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518號 │102年度訴字第2518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106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04.01 │103.04.01 │103.05.29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518號 │102年度訴字第2518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1062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04.30 │103.04.30 │103.06.30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7578號 │103年度執字第7579號 │103年度執字第1081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