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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9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力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88號、103年度執字第1428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潘力安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潘力安因詐欺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間某日起│102年8月初至8月 │                │
│              │至101年8月17日  │中旬間某日起至  │                │
│              │                │102年9月26日止(│                │
│              │                │聲請書誤載為102 │                │
│              │                │年9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              │字第22257號、102│字第26514號     │                │
│              │年度偵字第4435號│                │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簡字第287│                │
│審  │        │3535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3年3月18日    │103年8月8日     │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簡字第287│                │
│    │        │3535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103年4月14日    │103年9月1日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備註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                │
│              │字第7577號      │字第14289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9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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