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5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1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叁點壹陸貳陸公克、壹點肆壹叁柒公克,合計驗餘淨重肆點伍柒陸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家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執行完畢,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3年10月31日中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1626公克及1.4137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2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3年11月6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03年度毒聲字第426號裁定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警方於103年7月4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道○○○○○○○○○○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在該車內扣得之被告持有之毒品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3.1626公克、1.4137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5763公克),有卷附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10月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足憑,是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檢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說明】。從而,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5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