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1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豪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3 年度執字第17684

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3772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豪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顏豪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顏豪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5 月18日 │ 103 年7 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3 年度速偵字第3216號 │ 103 年度偵字第19800 號 │├───┬────┼────────────┼────────────┤│ │法 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1915號│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3078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3 年6 月3 日 │ 103 年8 月28日 │├───┼────┼────────────┼────────────┤│ │法 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1915號│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3078號││判 決├────┼────────────┼────────────┤│ │判 決│ 103 年8 月12日 │ 103 年9 月22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 年度執字第12899 號(通│3 年度執字第17684 號(尚││ │緝中) │未執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齡玉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1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