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暉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暉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羅暉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27日或28日│102年7月30日 │102年10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44、2275號│偵字第2144、2275號│偵字第2942號 │ ├─┬──────┼─────────┼─────────┼─────────┤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事│ │2504號 │2504號 │251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31日 │ ├─┼──────┼─────────┼─────────┼─────────┤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中簡字第 │ │決│ │2504號 │2504號 │251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536號 │字第1536號 │字第2548號 │ │ │(附表編號1至2號之│(附表編號1至2號之│ │ │ │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 │ │ │刑5月) │刑5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