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珮瑛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訴字第12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雨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9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蕭麗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陸貳伍公克、零點零壹陸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肆肆貳零公克、參點肆伍柒伍公克、零點肆參肆壹公克、零點參伍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迨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0年1 月8 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戒治,戒治部分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於92年3 月8 日釋放,起訴部分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3年3 月4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3年6 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且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判決均判處上訴駁回;被告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100 年6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5 月5 日15時許,在友人位於臺中市○○區○○○○街0 號7 樓之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隨即又於同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燃燒煙霧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5 月8 日15時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00號前查獲,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625公克、0.016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4420公克、3.4575公克、0.4341公克、0.3584公克)、甲○○所有,供其用以施用毒品之吸食器1 個、注射針筒1 支,及與本案無關之電子計算機(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電子磅秤)等物,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