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泓劭
- 選任辯護人
- 楊振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泓劭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泓劭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2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