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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胡芷瑜江彥儀陳忠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泓劭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泓劭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泓劭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2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陳忠榮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