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玠典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上開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者,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75號判決足資參照)。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年9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何玠典,嗣上訴人於103年9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03年11月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並於103年1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