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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莊深淵洪俊誠劉柏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正忠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21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法官楊珮瑛、法官劉柏駿」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法官洪俊誠、法官劉柏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法院刑事第二庭合議庭組織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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