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正忠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21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法官楊珮瑛、法官劉柏駿」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法官洪俊誠、法官劉柏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法院刑事第二庭合議庭組織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