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正賢
- 選任辯護人
- 李宗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李正賢犯罪事實八之判決結果(即有罪部分),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告李正賢犯罪事實八之判決結果(即有罪部分),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有前開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