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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邁揚蕭一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正賢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李正賢犯罪事實八之判決結果(即有罪部分),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告李正賢犯罪事實八之判決結果(即有罪部分),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有前開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