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28號
- 原告
- 黃瑞卿
- 被告
- 楊文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4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楊文宗應給付原告黃瑞卿新臺幣18萬元。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楊文宗於民國103年7月27日竊取原告黃瑞卿所有停放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自家門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為重度殘障者,依靠該車維生,該車遭竊後,車上的冰箱、釣具用品及雜貨均因此遺失,致原告生計困難,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楊文宗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下午4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而原告遲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5時13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日期可查,且本件亦尚未經提起上訴。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