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清澤(原名鄭宗和)
- 被告
- 徐書培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郭承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鄭清澤」應更正為「徐書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4 項中「鄭清澤」誤載為「徐書培」,觀諸全案判決,應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