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1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寶鎮
張意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5行關於「張意正共同犯竊盜罪」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意正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張意正共同犯竊盜罪部分漏寫累犯(犯罪事實、理由及論結欄均已敘及累犯),此漏寫與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不生影響,爰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