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昆霖
- 選任辯護人
- 陳國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5行「,處有期徒刑參月」後,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5行「,處有期徒刑參月」後,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