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水生
- 選任辯護人
- 張繼準律師
- 被告
- 湯源福
- 選任辯護人
- 賈俊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賴水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湯源福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水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湯源福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賴水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湯源福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記載,就所犯罪名部分,於文書性質部分,漏載「準文書」,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列,而更正為「賴水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湯源福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