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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3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雅俐廖素琪時瑋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玉芝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鍾明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玉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玉芝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泛稱「上訴人細閱判決內容實難甘服,故於法定期間就本案犯罪事實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候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3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