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巴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巴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巴魯因犯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巴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詐欺 ││ │ │通危險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12月12日 │102年12月12日 │102年5月16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679號 │偵字第6679號 │偵字第8092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交易字第 │103年度交易字第 │103年度簡字第 ││ │ │1337號 │1337號 │485號 ││事實審├────┼────────┼────────┼────────┤│ │判 決 │103年7月11日 │103年7月11日 │103年8月29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交易字第 │103年度交易字第 │103年度簡字第 ││ │ │1337號 │1337號 │485號 ││判 決├────┼────────┼────────┼────────┤│ │判 決│103年8月18日 │103年8月18日 │103年10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執字第13363號( │執字第13363號( │執字第3758號 ││ │編號1、2定應執行│編號1、2定應執行│ ││ │刑有期徒刑4月) │刑有期徒刑4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