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俊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0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陳俊源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10日 │104年1月3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7號 │毒偵字第883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145號 │1111號 │ │ ├────┼────────┼────────┤ │ │判 決 │104年2月9日 │104年7月16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145號 │1111號 │ │ ├────┼────────┼────────┤ │ │判 決│104年3月9日 │104年8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4055號 │執字第11331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