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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道周施懷閔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怡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欄「吳亦凡」均應更正為「陳怡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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