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104年度易字第12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秋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 被告
- 陳建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4 年12月3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建合部分更正補充出生年月日為民國陸拾陸年肆月貳拾伍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係L壹貳貳伍玖柒伍玖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內被告陳建合部分應更正補充其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係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