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8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武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武麟於民國104年2月16日9時53分許,在郭志烽位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果園內,持水管戳動郭志烽所有之監視器鏡頭,致該監視器故障無法使用;復於同年月17日凌晨5時59分許,在同一果園內,持老虎鉗敲破郭志烽所有之監視器鏡頭3個,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郭志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武麟業於104年11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作業選單檢索出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之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