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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29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8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武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武麟於民國104年2月16日9時53分許,在郭志烽位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果園內,持水管戳動郭志烽所有之監視器鏡頭,致該監視器故障無法使用;復於同年月17日凌晨5時59分許,在同一果園內,持老虎鉗敲破郭志烽所有之監視器鏡頭3個,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郭志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武麟業於104年11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作業選單檢索出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之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2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