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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4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楊文廣郭德進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水生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被告
湯源福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賴水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湯源福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水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湯源福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賴水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湯源福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記載,就所犯罪名部分,於文書性質部分,漏載「準文書」,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列,而更正為「賴水生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湯源福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文廣

法官 郭德進

法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4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