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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士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士瑋因犯賭博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士瑋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於數罪併罰案件,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仍應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賭博、詐欺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 月,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賭博│有期徒刑│102.02.04 │臺中地院│103.02.27 │  同左  │103.03.21 │
│  │    │5 月,如│    ∣    │102 年度│          │        │(已執行完│
│  │    │易科罰金│102.02.06 │易字第29│          │        │畢)      │
│  │    │,以新臺│          │36號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2 │詐欺│有期徒刑│102.08.30 │臺中地院│103.12.23 │  同左  │104.01.19 │
│  │    │4 月,如│    ∣    │103 年度│          │        │          │
│  │    │易科罰金│102.10.22 │易字第21│          │        │          │
│  │    │,以新臺│          │96號    │          │        │          │
│  │    │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