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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炳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炳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江炳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3 、4 、5 、7 至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6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江炳煌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3.28 │ 102.03.28 │ 102.04.28 ││ │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2年度 │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103號 │ 毒偵字第1103號 │ 字第1830等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事│ │ 1157號 │ 1157號 │ 1892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2年08月30日 │ 102年08月30日 │ 102年09月30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判│ │ 1157號 │ 1157號 │ 1892號 ││決├────┼──────────┼─────────┼──────────┤│ │判決確定│ 102年09月09日 │ 102年09月09日 │ 102年10月21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更字第1161號(編號 │更字第1161號(編號│更字第1161號(編號 ││ │1-8 定為應執行有期 │1-8 定為應執行有期│1-8 定為應執行有期 ││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5.04 │ 102.07.11 │102.07.11上午11時55 ││ │ │ │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時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2年度 │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830等號 │ 偵字第2013等號 │ 偵字第2013等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事│ │ 1892號 │ 2221號 │ 2221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2年09月30日 │ 102年11月27日 │ 102年11月27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判│ │ 1892號 │ 2221號 │ 2221號 ││決├────┼─────────┼─────────┼──────────┤│ │判決確定│ 102年10月21日 │ 102年11月27日 │ 102年11月27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更字第1161號(編號│更字第1161號(編號│更字第1161號(編號 ││ │1-8 定為應執行有期│1-8 定為應執行有期│1-8 定為應執行有期 ││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共計四罪) │ │ (共計十三罪) │├──────┼─────────┼──────────┼──────────┤│犯 罪 日 期 │ 102.07.15 │ 102.08.04 │102.06.10日起至 ││ │ 102.07.22 │ │102.6.29日止 ││ │ 102.07.23 │ │ (共計13次) ││ │ 102.07.30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2年度 │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8569等號 │ 第18569等號 │ 第13874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 103年度訴字第 ││事│ │ 2395號 │ 2395號 │ 1209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3年01月02日 │ 103年01月02日 │ 104年03月10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 103年度訴字第 ││判│ │ 2395號 │ 2395號 │ 1209號 ││決├────┼─────────┼──────────┼──────────┤│ │判決確定│ 103年01月17日 │ 103年01月17日 │ 104年03月30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更字第1161號(編號│字第1161號(編號1-8 │字第6096號(編號9-10││ │1-8 定為應執行有期│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徒刑10年2月) │年2月) │) │└──────┴─────────┴──────────┴──────────┘┌──────┬──────────┐│編 號│ 10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共計二罪) │├──────┼──────────┤│犯 罪 日 期 │ 102.06.28 ││ │ 102.07.01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 第13874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 ││事│ │ 1209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4年03月10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 ││判│ │ 1209號 ││決├────┼──────────┤│ │判決確定│ 104年03月30日 ││ │日 期│ │├─┴────┼──────────┤│是否為得易科│ 否 ││罰金之案件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第6096號(編號9-10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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