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1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莊秋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 年度執字第9686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是受刑人茍非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執行為不當者,即不得為執行異議之聲明;凡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法律設有再審救濟制度,對於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之錯誤,法律設有非常上訴救濟制度,兩者均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不得循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662 號刑事裁定、97年度臺抗字第3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據上開異議意旨,聲明異議人即被告(下稱聲明異議人)係針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25號刑事確定判決,就犯罪時間為102 年3 月25日(即該判決犯罪事實欄之㈠部分),有不應論累犯而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違背法令情形,據此提出異議。惟聲明異議人既未就其所犯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致該判決於103 年4 月7 日確定,嗣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僅就該判決犯罪事實欄之㈡、㈢部分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臺非字第3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上開部分,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就犯罪事實欄之㈠部分,既於103 年4 月7 日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此確定判決指揮執行,於法自無違誤或不當。聲明異議人雖指摘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之㈠部分累犯認定有誤,然此核屬對於確定判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問題,並非刑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揆之前開說明,自與法律規定不符,聲明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