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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偉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被告所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2月02日       │102年11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513號            │第6013號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508號 │103年度易字第26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8日    │   104年06月25日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508號 │103年度易字第264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12月24日    │   104年07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                │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
│備            註│字第832 號(已執行完│第11549 號(尚未執行│
│                │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3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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