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勝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勝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將編號2 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8 月7 日」誤載為「104 年5 月3 日」,爰予補充更正之),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之先後案號依序為:本院104 年度原沙交簡字第18號、本院104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勝光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受刑人所犯上開2 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與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相合,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仍得易科罰金。
三、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林勝光所犯上開2 罪,均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且 2次犯行前後相隔約3 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12日 │ 104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字第5343號 │字第12532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4 年度原沙交簡│104 年度審原交簡││ │ │字第18號 │字第16號 ││事實審├────┼────────┼────────┤│ │判 決 │104年4月10日 │104年8月7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4 年度原沙交簡│104 年度審原交簡││ │ │字第18號 │字第16號 ││判 決├────┼────────┼────────┤│ │判 決│104年5月13日 │104年9月7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字第6391號(服社│字第13017號 ││ │會勞動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