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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6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延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96號、104年度執字第120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陳延祥因詐欺等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3等二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3等二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30日       │104年2月9日         │104年3月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1421號            │字第506號           │字第1075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9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58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19 │
│事實審│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3月13日        │104年4月24日        │104年7月23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9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58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19 │
│判  決│        │                    │                    │         號         │
│      ├────┼──────────┼──────────┼──────────┤
│      │判    決│104年4月14日        │104年5月18日        │104年8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字第940號           │第7214號            │第1206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6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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