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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劉敏芳王靖茹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銘鴻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告
曾惠敏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叁、論罪科刑之理由:九、沒收部分」

中「㈡、⒊」內關於「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叁、論罪科刑之理由:九、沒收部分」中「㈡、⒊」內關於「刑法第19條第1項」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