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怡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欄「吳亦凡」均應更正為「陳怡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